社團法人新竹縣地政士公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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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: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,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,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,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;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發佈日期:2026-08-07